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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信息] 歙县人民政府-歙县人民政府网-歙县人民政府信息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浏览/回复:47次/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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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铎诉歙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合同案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皖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铎,男,1973年出生,汉族,歙县人,律师,原住歙县小北街15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歙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歙县徽城镇中和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胜,县长。
  委托代理人朱少锋,歙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珉,歙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黄山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徽城镇中和街91号。
  法定代表人朱启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铎因诉歙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合同一案,不服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黄中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铎,被上诉人歙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少锋、方珉,一审第三人黄山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根据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2001年8月9日,歙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兰溪市贤成房地产公司即后来的黄山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小北街改造项目协议书》,约定了小北街改造项目开发的四至范围。同时还约定了拆迁补偿费(含土地出让金)数额以及该笔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该协议书约定的改造项目开发范围包括原告持有的歙国用(2000)字第8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小北街15号地块。2002年8月18日,第三人黄山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歙)房预售证第005号预售许可证向社会公开预售上述协议书项目开发范围内新建房屋。2003年3月31日,小北街15号地块的房屋被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歙县人民政府与第三人签定的《小北街改造项目协议书》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被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庭的要求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考虑到小北街15号地块事实上已被纳入小北街地段整体改造,且整体改造已全部完成,如判决撤销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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